【时 效 性】有效
【法规名称】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钢坯规定的公告(2001年10号)
【颁布部门】海关总署
【颁布日期】2001年07月31日
【实施日期】2001年07月31日
【正 文】
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钢坯规定的公告(2001年10号)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(公告[2001]10号) 为防止过量进口钢坯冲击国内市场和扰乱进口秩序,根据外经贸部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钢坯进口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》,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,海关按以下规定办理:
一、从7月30日起,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钢坯进口,一律凭外经贸部签发的加盖“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”的《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》验放;对7月30日起(含当日)到港无上述合法证明的钢坯,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外经贸部补办加盖“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”的手续,超过规定期限的,海关按无证到货处理。
二、对7月30日前到港的钢坯在滞报期限内能提供外经贸部加盖“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”证明的,海关可办理验放手续,否则,作退运处理。以上规定不包括加工贸易进口的钢坯。本公告自2001年7月30日起执行.
二○○一年七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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